一、前言
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,其回收登记工作是药品流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了规范药品回收登记工作,保障药品质量安全,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制定本流程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流程适用于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、药品零售企业、医疗机构等药品经营者在药品购销、使用过程中,对不合格药品、过期药品、破损药品等需要进行回收登记的药品。
三、基本原则
1. 严格执行药品回收登记制度,确保药品质量安全。
2. 坚持预防为主,加强药品风险管理,降低药品回收风险。
3. 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保障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四、药品回收登记程序
1. 发现药品需要回收登记的情况,药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,并对药品进行封存、隔离,防止药品继续流入市场。
2. 药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回收登记情况,并按照规定填写《药品回收登记表》。
3. 药品监管部门收到药品回收登记报告后,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,核实药品回收登记情况。如有必要,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对药品进行检验。
4. 对于符合回收登记条件的药品,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指导药品经营者按照药品回收登记程序进行操作,并将药品回收登记情况录入药品监管信息系统。
5. 对于不符合回收登记条件的药品,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,并告知药品经营者。
五、药品回收登记要求
1. 药品回收登记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隐瞒、篡改、伪造药品回收登记信息。
2. 药品回收登记应当及时、有效,确保药品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处理。
3. 药品回收登记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保障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4. 药品回收登记应当加强信息共享,提高药品监管效率。
六、药品回收登记责任
1. 药品经营者是药品回收登记的第一责任人,应当严格按照本流程规定执行药品回收登记工作。
2.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回收登记工作的指导、监督,确保药品回收登记工作的有效实施。
3.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回收登记工作,或者故意隐瞒、篡改、伪造药品回收登记信息的,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七、附则
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如有未尽事宜,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解释。